監督職責
1.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
2. 對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投標結果進行備案。
3. 依法對招標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招標程序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4. 依法指導、監督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并處理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的投訴案件。
監督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3、《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2013年修訂)(七部委11號令)全文。
監督對象
招標人、招標代理、投標人、評標專家、中標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事項清單
監督事項主要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全過程。
監督程序和時限
1、招標文件備案;承諾時限內
2、開標現場監督;全過程
3、評標現場監督;全過程
4、招投標結果備案;即辦
5、投訴處理;承諾時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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